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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都网2023-01-02 09:52:30财都网

国泰信用债券A(020027)(1)

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二号)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二○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二号)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485 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根据所

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

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

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变

化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

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

管理风险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等。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低风险品

种,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

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招募说明书中涉及的与托管相关的基金信息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

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 年 7 月 31 日,投资组合报告为 2017 年 2 季度报告,有关财务数据和

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7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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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二号)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2

第二部分 释义................................................................................................................................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5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18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22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43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44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44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52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61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62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63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7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68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0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71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76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77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79

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92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04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105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107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107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或“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

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

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该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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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

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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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29、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1、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2、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3、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4、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5、《业务规则》: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6、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3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38、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3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0、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1、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申购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2、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3、元:指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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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

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45、C 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

但对持有期限少于 30 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的基金份额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1、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2、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3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号楼嘉昱大厦 16 层-19 层

法定代表人:陈勇胜

注册资本:壹亿壹仟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辛怡

联系电话:(021)31089000,4008888688

股本结构: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60%

意大利忠利集团 30%

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 10%

二、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的基本情况

截至 2017 年 7 月 31 日,本基金管理人共管理 96 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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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包括 2 只子基金,分别为国

泰金龙行业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龙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

基金、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鹏蓝筹价

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金鼎证券投资基金转型

而来)、国泰金牛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

金象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区位优势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金盛证券投资基金转型

而来)、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价值经典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国泰事件驱动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大宗商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

(LOF)、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由金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估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

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届满转换而来)、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

金、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国泰美国房地产开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淘金互联网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聚信价值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国泰国策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浓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安康养老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结构转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由金鑫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国泰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创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由国泰 6 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泰策略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由国泰目标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泰深证 TMT5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国证有色金属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国泰睿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兴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生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国泰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央企改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新目标

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全球绝对收益型基金优选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鑫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大健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民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国泰融丰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由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由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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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泰民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证军工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添

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福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创业板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LOF)、国泰鸿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景益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泽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丰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国泰鑫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信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

泰利是宝货币市场基金、国泰安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普益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民惠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润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国泰嘉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众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

泰润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融信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现金宝

货币市场基金、国泰景气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国证航天军工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LOF)、国泰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国泰民丰回报定期开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证申万证券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国泰策

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国泰量

化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睿信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大农业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智能装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融安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国泰润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稳益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另外,本基金管理人于 2004 年获得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资产管理人资

格,目前受托管理全国社保基金多个投资组合。2007 年 11 月 19 日,本基金管理人获得企

业年金投资管理人资格。2008 年 2 月 14 日,本基金管理人成为首批获准开展特定客户资产

管理业务(专户理财)的基金公司之一,并于 3 月 24 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合格境内机

构投资者(QDII)资格,囊括了公募基金、社保、年金、专户理财和 QDII 等管理业务资格。

三、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陈勇胜,董事长,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1982 年 2 月至 1992 年 10 月在中国建设

银行总行工作,历任综合计划处、资金处副处长、国际结算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1992

年 11 月至 1998 年 1 月任国泰证券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北京分公

司总经理。1998 年 2 月至 2015 年 10 月在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其中 1998 年 2 月至

1999 年 10 月任总经理,1999 年 10 月至 2015 年 8 月任董事长。2015 年 10 月至 2016 年 8

月,在中建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任监事长。2016 年 8 月至 11 月,在建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建投传媒华文公司任监事长、纪委书记。2016 年 11 月起任公司党委书记,2017 年 3 月起任

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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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瑞兵,董事,博士研究生。2006 年 7 月起在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先后

任股权管理部业务副经理、业务经理,资本市场部业务经理,策略投资部助理投资经理,公

开市场投资部助理投资经理,战略发展部业务经理、组负责人,现任战略发展部处长。2014

年 5 月起任公司董事。

傅敏,董事,大学本科,会计师。1979 年 12 月至 1988 年 3 月,任冶金工业部西南地

勘局财会处干部。1988 年 3 月至 2005 年 7 月,在中国建设银行工作,历任财会部干部、人

力资源部干部、副处长、处长、总经理助理。2005 年 7 月至 2011 年 3 月在中国建银投资有

限责任公司工作,历任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业务总监。2011 年 6 月至 2016 年 11 月,在

中投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历任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工会主席、党委委员、副

总裁、董事。现任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战略发展部专职董事。2017 年 3 月起任公司

董事。

Santo Borsellino,董事,硕士研究生。1994-1995 年在 BANK OF ITALY 负责经济研究;

1995 年在 UNIVERSITY OF BOLOGNA 任金融部助理,1995-1997 年在 ROLOFINANCE

UNICREDITO ITALIANO GROUP – SOFIPA SpA 任金融分析师;1999-2004 年在 LEHMAN

BROTHERS INTERNATIONAL 任股票保险研究员;2004-2005 年任 URWICK CAPITAL LLP

合伙人;2005-2006 年在 CREDIT SUISSE 任副总裁;2006-2008 年在 EURIZONCAPITAL SGR

SpA 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2009-2013 年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 权益部总

监。2013 年 6 月起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 总经理。2013 年 11 月起任公司

董事。

游一冰,董事,大学本科,英国特许保险学会高级会员(FCII)及英国特许保险师

(Chartered Insurer)。1989 年起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总公司营业部助理经理;1994 年起任中

国保险(欧洲)控股有限公司总裁助理;1996 年起任忠利保险有限公司英国分公司再保险承

保人;1998 年起任忠利亚洲中国地区总经理。2002 年起任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2007

年起任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2010 年 6 月起任公司董事。

董树梓,董事,大学本科,高级会计师。1983 年 7 月至 2002 年 3 月,在山东临沂电业

局工作,历任会计、科长、副总会计师。2002 年 3 月至 2003 年 2 月,在山西鲁晋王曲发电

公司工作,任党组成员、总会计师。2003 年 2 月至 2008 年 3 月,任鲁能集团经营考核与审

计部总经理。2008 年 3 月至 2011 年 2 月,任英大泰和人寿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总经理。

2011 年 2 月至今,在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审计部主任,公司党组成员、总会

计师。2017 年 3 月起任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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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向勇,董事,硕士研究生,21 年金融从业经历。1996 年 7 月至 2004 年 12 月在中国

建设银行总行工作,先后任办公室科员、个人银行业务部主任科员。2004 年 12 月至 2011

年 1 月在中国建银投资公司工作,任办公室高级业务经理、业务运营组负责人。2011 年 1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助理,2012 年 11 月至 2016 年 7 月 7 日任公司副

总经理,2016 年 7 月 8 日起任公司总经理及公司董事。

王军,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教授。1986 年起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律系、法学院

执教,任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院副院长、院长,兼任全国法律专

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国际贸易和金融法律研究所所长、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

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第一届理事会

常务理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北京仲裁委

员会仲裁员、大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职。2013 年起兼任金诚信矿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目

前已上市)独立董事,2015 年 5 月起兼任北京采安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2010 年 6 月起任

公司独立董事。

常瑞明,独立董事,大学学历,高级经济师。1980 年起在工商银行河北省工作,历任

河北沧州市支行主任、副行长;河北省分行办公室副主任、信息处处长、副处长;河北保定

市分行行长、党组副书记、书记;河北省分行副行长、行长、党委书记;2004 年起任工商

银行山西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2007 年起任工商银行工会工作委员会常务副主任;2010

年至 2014 年任北京银泉大厦董事长。2014 年 10 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杨小舟,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研究员。1981 年 7 月至 1985 年 7 月,任南京林业大

学(原南京林产工业学院)财务处会计员。1988 年 9 月至 1998 年 3 月,在中国财政科学研

究院(原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工作,历任实习研究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室

主任。1998 年 3 月至 2000 年 3 月,任长天国际科技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00 年 3 月至 2002

年 4 月,任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02 年 6 月至 2005 年 5 月,任同方股份

有限公司副总裁。2005 年 12 月起在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工作,任研究员,研究生部博士生

导师。2017 年 3 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黄晓衡,独立董事,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1975 年 7 月至 1991 年 6 月,在中国建

设银行江苏省分行工作,先后任职于计划处、信贷处、国际业务部,历任副处长、处长。1991

年 6 月至 1993 年 9 月,任中国建设银行伦敦代表处首席代表。1993 年 9 月至 1994 年 7 月,

任中国建设银行纽约代表处首席代表。1994 年 7 月至 1999 年 3 月,在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工

作,历任国际部副总经理、资金计划部总经理、会计部总经理。1999 年 3 月至 2010 年 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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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工作,历任财务总监、公司管委会成员、顾问。2010 年 4 月至 2012

年 3 月,任汉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香港)董事总经理。2013 年 8 月至 2016 年 1 月,任中

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7 年 3 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梁凤玉,监事会主席,硕士研究生,高级会计师。1994 年 8 月至 2006 年 6 月,先后于

建设银行辽宁分行国际业务部、人力资源部、葫芦岛市分行城内支行、葫芦岛市分行计财部、

葫芦岛市分行国际业务部、建设银行辽宁分行计划财务部工作,任业务经理、副行长、副总

经理等职。2006 年 7 月至 2007 年 3 月在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会计部工作。2007

年 4 月至 2008 年 2 月在中国投资咨询公司任财务总监。2008 年 3 月至 2012 年 8 月在中国

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会计部任高级经理。2012 年 9 月至 2014 年 8 月在建投投资有限

责任公司任副总经理。2014 年 12 月起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Yezdi Phiroze Chinoy,监事,大学本科。1995 年 12 月至 2000 年 5 月在 Jardine Fleming

India 任公司秘书及法务。2000 年 9 月至 2003 年 2 月,在 Dresdner Kleinwort Benson 任合规

部主管、公司秘书兼法务。2003 年 3 月至 2008 年 1 月任 JP Morgan Chase India 合规部副总

经理。2008 年 2 月至 2008 年 8 月任 Prudential Property Investment Management Singapore 法

律及合规部主管。2008 年 8 月至 2014 年 3 月任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Singapore Limited 东

南亚及南亚合规部主管。2014 年 3 月 17 日起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Asia Limited 首席执行

官。2016 年 12 月 1 日起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Asia Limited 执行董事。2014 年 12 月起任

公司监事。

刘锡忠,监事,研究生。1989 年 2 月至 1995 年 5 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稽核监察局主

任科员。1995 年 6 月至 2005 年 6 月,在华北电力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工作,历任部门经理、

副总经理。2005 年 7 月起在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华北分公司副总经理、纪检

监察室主持工作、风险管理部主任、资金管理部主任、河北业务部主任,现任风险管理部主

任。2017 年 3 月起任公司监事。

邓时锋,监事,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天同证券。2001 年 9 月加盟国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历任行业研究员、社保 111 组合基金经理助理、国泰金鼎价值混合和国泰金泰封闭的

基金经理助理,2008 年 4 月起任国泰金鼎价值精选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09 年 5 月

起兼任国泰区位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原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

理,2013 年 9 月至 2015 年 3 月兼任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经理,

2015 年 9 月起兼任国泰央企改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 7 月起任权益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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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总监。2015 年 8 月起任公司职工监事。

倪蓥,监事,硕士研究生。1998 年 7 月至 2001 年 3 月,任新晨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项目经理。2001 年 3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信息技术部总监、运营管理部总

监。2017 年 2 月起任公司职工监事。

宋凯,监事,大学本科。2008 年 9 月至 2012 年 10 月,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上

海分所助理经理。2012 年 12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纪检监察室副主任、审计

部总监助理。2017 年 3 月起任公司职工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

陈勇胜,董事长,简历情况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周向勇,总经理,简历情况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陈星德,博士,15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历。曾就职于江苏省人大常委会、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瑞士银行环球资产管理香港公司和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9 年 1 月

至 2015 年 11 月就职于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督察长、副总经理。2015 年 12 月

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李辉,大学本科,17 年金融从业经历。1997 年 7 月至 2000 年 4 月任职于上海远洋运输

公司,2000 年 4 月至 2002 年 12 月任职于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2003 年 1 月至 2005 年 7

月任职于海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2005 年 7 月至 2007 年 7 月任职于 AIG 集团,2007 年 7

月至 2010 年 3 月任职于星展银行。2010 年 4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财富

大学负责人、总经理办公室负责人、人力资源部(财富大学)及行政管理部负责人,2015

年 8 月至 2017 年 2 月任公司总经理助理,2017 年 2 月起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李永梅,博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18 年证券从业经历。1999 年 7 月至 2014 年 2

月就职于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历任稽查处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行政办公室副主任、

稽查二处副处长等;2014 年 2 月至 2014 年 12 月就职于中国证监会上海专员办,任副处长;

2015 年 1 月至 2015 年 2 月就职于上海申乐实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2015 年 2

月至 2016 年 3 月就职于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5 年 7 月起任公司督察长;2016 年 3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6 年 3 月 25 日起任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黄志翔,学士,7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历。2010 年 7 月至 2013 年 6 月在华泰柏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任交易员。2013 年 6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交易员和基金经理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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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2016 年 11 月起任国泰淘金互联网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2017 年 3 月起兼任国泰润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国泰现金宝货币市场

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 4 月起兼任国泰民丰回报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2017 年 7 月起兼任国泰润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历任基金经理

本基金自基金成立以来至 2013 年 10 月由胡永青担任基金经理,自 2013 年 10 月至 2015

年 6 月 24 日由张一格担任基金经理,自 2015 年 6 月 25 日起至 2016 年 11 月 17 日由韩哲昊

担任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11 月 18 日起至 2017 年 3 月 6 日由韩哲昊和黄志翔共同担任基

金经理,自 2017 年 3 月 7 日起至今由黄志翔担任基金经理。

5、本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管理人设有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其成员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投研部门负责人

及业务骨干等相关人员中产生。公司总经理可以推荐上述人员以外的投资管理相关人员担任

成员,督察长和运营体系负责人列席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主要职

责是根据有关法规和基金合同,审议并决策公司投资研究部门提出的公司整体投资策略、基

金大类资产配置原则,以及研究相关投资部门提出的重大投资建议等。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组成如下:

主任委员:

周向勇:总经理

委员:

周向勇:总经理

陈星德:副总经理

吴晨:固收投资总监、绝对收益投资(事业)部副总监(主持工作)

邓时锋:权益投资总监、权益投资(事业)部小组负责人

吴向军:海外投资总监、国际业务部副总监(主持工作)

6、上述成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或家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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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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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的规定,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且不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经营运作中面临的风险,保证经营活动的合法合规和有效开

展,制定了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形成了公司完整的内部控制

体系。该内部控制体系涵盖了内部会计控制、风险管理控制和监察稽核制度等公司运营的各

个方面,并通过相应的具体业务控制流程来严格实施。

(1)内部风险控制遵循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必须覆盖公司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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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稽核监察部,稽核监察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内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

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保持与业务发展的同等地位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制度完善和稳固

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5)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风险控制指标体系,使风险控制更具客观性和操

作性。

(2)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准则的要求,建立了完善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实现了职责分离和岗位相互制约,确保会计核算的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各基金会计核

算和公司财务管理的相互独立,保护基金资产的独立、安全。

(3)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公司为有效控制管理运营中的风险,建立了一整套完整的风险管理控制制度,其内容由

一系列的具体制度构成,主要包括:岗位分离和空间分离制度、投资管理控制制度、信息技

术控制、营销业务控制、信息披露制度、资料保全制度和独立的稽核制度、人力资源管理以

及相应的业务控制流程等。通过这些控制制度和流程,对公司面临的投资风险和管理风险进

行有效的控制。

(4)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实行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通过对稽核监察部充分授权,对公司执行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情况、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遵循情况和有效性进行全面的独立监察稽核,确保公司

经营的合法合规性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2、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要素

(1)控制环境

公司经过多年的管理实践,建立了良好的控制环境,以保证内部会计控制和管理控制的

有效实施,主要包括科学的公司治理结构、合理的组织结构和分级授权、注重诚信并关注风

险的道德观和经营理念、独立的监察稽核职能等方面。

1)公司建立并完善了科学的治理结构,目前有独立董事 4 名。董事会下设提名及资格

审查委员会、薪酬委员会、考核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对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和发展规划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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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及监督;

2)在组织结构方面,公司设立的执行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等机

构分别负责公司经营、基金投资和风险控制等方面的决策和监督控制。同时公司各部门之间

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和风险控制责任,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合作和制约,形成了合理的组织结

构、决策授权和风险控制体系;

3)公司一贯坚持诚信为投资人服务的道德观和稳健经营的管理理念。在员工中加强职

业道德教育和风险观念,形成了诚信为本和稳健经营的企业文化;

4)公司稽核监察部拥有对公司任何经营活动进行独立监察稽核的权限,并对公司内部

控制措施的实施情况和有效性进行评价和提出改进建议。

(2)控制的性质和范围

1)内部会计控制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内部会计控制,保证基金核算和公司财务核算的独立性、全面性、真

实性和及时性。

首先,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关会计制度和准则,制定了完善的公司财务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以及会计业务控制流程,做好基金业务和公司经营的核算工作,真实、完整、

准确地记录和反映基金运作情况和公司财务状况。

其次,公司将基金会计和公司财务核算从人员上、空间上和业务活动上严格分开,保证

两者相互独立,各基金之间做到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保证基金资产和公司资产之间、以及

各基金资产之间的相互独立性。

公司建立了严格的岗位职责分离控制、凭证与记录控制、资产接触控制、独立稽核等制

度,确保在基金核算和公司财务管理中做到对资源的有效控制、有关功能的相互分离和各岗

位的相互监督等。

另外公司还建立了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严格的预算管理和财务费用审批制度,加

强成本控制和监督。

2)风险管理控制

公司在经营管理中建立了有效的风险管理控制体系,主要包括:

岗位分离和空间隔离制度:为保证各部门的相对独立性,公司建立了明确的岗位分离制

度;同时实行空间隔离制度,建立防火墙,充分保证信息的隔离和保密;

投资管理业务控制:通过建立完整的研究业务控制、投资决策控制、交易业务控制,完

善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决策职能和风险管理委员会的风险控制职能,实行投资总监和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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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分级授权制度和股票池制度,进行集中交易,以及风险管理部对投资交易实时监控等,

加强投资管理控制,做到研究、投资、交易、风险控制的相互独立、相互制约和相互配合,

有效控制操作风险;建立了科学先进的投资风险量化评估和管理体系,控制投资业务中面临

的市场风险、集中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建立了科学合理的投资业绩绩效评估体系,对投资

管理的风险和业绩进行及时评估和反馈;

信息技术控制:为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公司在硬件设备运行维护、软件采购

维护、网络安全、数据库管理、危机处理机制等方面均制定实施了完善的制度和控制流程;

营销业务控制:公司制定了完善的市场营销、客户开发和客户服务制度,以保证在营销

业务中对有关法律法规的遵守,以及对经营风险的有效控制;

信息披露控制和资料保全制度:公司制定了规范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证信息披露的

及时、准确和完整;在资料保全方面,建立了完善的信息资料保全备份系统,以及完整的会

计、统计和各种业务资料档案;

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稽核监察部有权对公司各业务部门工作进行稽核检查,并保证稽

核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3)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

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首先从总体上制定了公司风险控制制度,对公司面临的主要风险进

行辨识和评估,制定了风险控制原则。在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方针指导下,各部门根据各自

业务特点,对业务活动中存在的风险点进行了揭示和梳理,有针对性地建立了详细的风险控

制流程,并在实际业务中加以控制。

(3)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情况检查

公司稽核监察部在进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对公司各业务活动中内部控制措施的实施情

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察稽核,重点是业务活动中风险暴露程度较高的环节,以确保公司

经营合法合规、以及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遵循。

在确保现有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情况的基础上,公司会根据新业务开展和市场变化情况,

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及时的更新和调整,以适应公司经营活动的变化。公司稽核监察部在对

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稽核的基础上,也会重点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

估,并提出相应改进建议。

(4)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情况的报告

公司建立了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报告流程,各部门对于内部控制制度实施过程中出

现的失效情况须及时向公司高级管理层和稽核监察部报告,使公司高级管理层和稽核监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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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了解内部控制出现的问题并作出妥善处理。

稽核监察部在对内部控制实施情况的监察中,对发现的问题均立即向公司高级管理层报

告,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对于重大问题,则通过督察长及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同时稽核监察部定期出具独立的监察稽核报告,直接报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保证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市

场变化和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切实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6 年 9 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10 人,平均年龄 30 岁,

95%以 上 员 工 拥 有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 高 管 人 员 均 拥 有 研 究 生 以 上 学 历 或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

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

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

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

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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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II 资产、QDII 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

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

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

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16 年 9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

管证券投资基金 624 只。自 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三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

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51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

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

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

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

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

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继 2005、2007、2009、2010、2011、2012、2013、

2014 年八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 SAS70(审计标准

第 70 号)审阅后,2015 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九次通过 ISAE3402(原 SAS70)审

阅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

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

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

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范

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

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控

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

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

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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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

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

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

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

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

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

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

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

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

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

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监

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

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

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

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

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应

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

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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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二号)

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

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

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

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

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

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

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

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

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

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

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

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

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

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

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

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

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

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的三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律

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

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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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号楼嘉昱大厦 16 层-19 层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

1 客户服务专线:400-888-8688,021-31089000

公司上海直销柜台

传真:021-31081861 网址:www.gtfund.com

电子交易网站:www.gtfund.com 登录网上交易页面

国泰基金 智能手机 APP 平台:iphone 交易客户端、Android 交易客户端

2 “国泰基金”微信交易平台

电子交易平台

电话:021-31081738 联系人:李静姝

2、其他销售机构

(1)销售银行及券商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05)

中国工商银行股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05)

1

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

2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客户服务中心 传真:010-85109219

网址:www.95599.cn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中国银行股份

3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客户服务中心

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4

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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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交通银行股份有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客服电话:95559

5

限公司 联系人:张宏革 电话:021-58781234

网址:www.bankcomm.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招商银行股份有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联系人:邓炯鹏

6

限公司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上海浦东发展银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7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孔丹 联系人:丰靖

中信银行股份有

8

限公司 电话:010-65550827 传真:010-65550827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bank.ecitic.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981 号

上海农村商业银 法定代表人:胡平西 联系人:吴海平

9

行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21-38576977 传真:021-50105124

客服电话:021-962999 网址:www.srcb.com

注册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杭州银行股份有 法定代表人:吴太普 联系人:严峻

10

限公司 电话:0571-85163127 传真:0571-85179591

客服电话:400-888-8508 网址:www.hzbank.com.cn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渤海银行股份有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联系人:陈玮

11

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41 传真:022-58316259

网址:www.cbhb.com.cn

青岛银行股份有 注册地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68 号华普大厦

12

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少泉 联系人:叶旻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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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32-68629960 传真:0532-85709725

客服电话:96588(青岛)400-669-6588(全国)

网址:www.qdccb.com

注册地址:洛阳市新区开元大道与通济街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王建甫 联系人:胡艳丽

洛阳银行股份有

13 电话:0379-65921977 传真:0379-65920155

限公司

客服电话:0379-96699

网址:www.bankofluoyang.com.cn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3038 号合作金融大

深圳农村商业银 法定代表人:李伟 联系人:王璇 宋永成

14

行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755-25188269 传真:0755-25188785

客服电话:4001961200 网址:www.4001961200.com

注册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天安国际大厦 49 楼

大连银行股份有 法定代表人:陈占维 联系人:李鹏

15

限公司 电话:0411-82308602 传真: 0411-82311420

客服电话:400-664-0099 网址:www.bankofdl.com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

法定代表人:郭志文 联系人:吴昊、冯小航

哈尔滨银行股份

16 电话:0451-86779608 传真:0451-86779218

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37

网址:www.hrbb.com.cn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

广州农村商业银 法定代表:王继康 联系人:卢媛薇、陈捷

17

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13 电话:020-28852729

网址: www.grcbank.com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法定代表:何沛良 联系人:林培珊、杨亢

东莞农村商业银

18

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769-961122 电话:0769-22866254

网址:www.drcbank.com

24

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二号)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国泰君安证券股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

19

份有限公司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客服电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许梦园

中信建投证券股

20 电话:010-85156398 传真:010-65182261

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87

网址:www.csc108.com

4008-888-108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楼

国信证券股份有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周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黄婵君

招商证券股份有

22 电话:0755-82960167 传真:0755-83734343

限公司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服电话:400-888-8111/95565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邓颜

中国银河证券股

23 电话:010-66568292 传真:010-66568990

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李笑鸣

海通证券股份有

24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602722

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申万宏源证券有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25

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黄莹

客服电话:95523

电话:021-33388211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

18、19 层

万联证券有限责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联系人:甘蕾

26

任公司

电话:020-38286026 传真:020-38286588

客服电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民生证券股份有 法定代表人:余政 联系人:赵明

27

限公司

电话:010-85127622 传真:010-85127917

客服电话: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东吴证券股份有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陆晓

28

限公司 电话:0512-62938521 传真:0512-65588021

全国客服电话:95330 网址:www.dwzq.com.cn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东方证券股份有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吴宇

29

限公司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服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注册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上海证券有限责 法定代表人:郁忠民 联系人:张瑾

30

任公司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53519888

客服电话: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永叔路 15 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4

国盛证券有限责

31

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小普 联系人:徐美云

电话:0791-6285337 传真:0791-6288690

网址:www.gsstock.com

32 光大证券股份有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话:95525、10108998、400-888-8788

网址:www.ebscn.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楼

世纪证券有限责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联系人:王飞

33

任公司 电话:0755-83199511 客服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网址:www.csco.com.cn

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

广发证券股份有 38、39、41、42、43、44 楼

34

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客服电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北座

中信证券股份有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侯艳红

35

限公司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6029

网址:www.cs.ecitic.com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宾水道 8 号

渤海证券股份有

36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联系人:王兆权

限公司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

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中信证券(山东) 号楼第 20 层(266061)

37

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赵艳青

电话:0532-85023924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深

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 18 楼

华泰证券股份有

38

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网址:www.htzq.com.cn

客服电话:95597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长江证券股份有 法定代表人:崔少华 联系人:奚博宇

39

限公司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话:95579 网址:www.95579.com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17 层

中原证券股份有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联系人:程月艳、耿铭

40

限公司 电话:0371-65585670 传真:0371-65585665

客服电话:400-813-9666/0371-967218

网址:www.ccnew.com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中泰证券股份有

41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限公司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185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联系人:陈剑虹

安信证券股份有

42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恒泰证券股份有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王旭华

43

限公司 电话:0471-4972343 传真:0471-4961259

客服电话:0471-4961259 网址:www.cnht.com.cn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

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 02. 03. 05. 11. 12. 13.

15. 16. 18. 19. 20. 21. 22. 23 单元

中国中投证券有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张鹏

44

限责任公司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客服电话:400-600-8008、95532

注册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二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长城国瑞证券有 法定代表人:王勇 联系人:赵钦

45

限公司 电话:0592-5161642 传真:0592-5161140

客服电话:0592-5163588 网址:www.xmzq.cn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7

华宝证券有限责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刘闻川

46

任公司

电话:021-68778081 传真 021-68778117

客服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中国国际金融股 法定代表人:李剑阁 联系人:罗文雯

47

份有限公司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网址:www.cicc.com.cn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华福证券有限责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48

任公司 电话:0591-87278701 传真:0591-87841150

客服电话:0591-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天相投资顾问有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林爽

49

限公司 电话:010-66045608 传真:010-66045527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信达证券股份有

50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联系人:唐静

限公司

电话:010-88656100 传真:010-88656290

客服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9 层

中国民族证券有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联系人:李微

51

限责任公司 电话:010-59355941 传真:010-66553791

客服电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华龙证券有限责

52 电话:0931-8888088 传真:0931-4890515

任公司

客服电话:0931-4890100、4890619、4890618

网址:www.hlzqgs.com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国元证券股份有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联系人:祝丽萍

53

限公司 电话:0551-2257012 传真:0551-2272100

客服电话: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信托大厦 16-17 楼

西部证券股份有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联系人:冯萍

54

限公司 电话:029-87406488 传真:029-87406387

客服电话: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平安证券股份有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周一涵

55

限公司

电话:021-38637436 传真:021-33830395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德邦证券股份有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人:朱磊

56

限公司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 021-68767880

客服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注册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

厦 A 座 41 楼

中航证券有限公

57 法定代表人:王宜四 联系人:史江蕊

电话:010-64818301 传真:010-64818443

客服电话:400-88-95335 网址:www.avicsec.com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东海证券股份有 法定代表人:刘化军 联系人:李涛

58

限公司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客服电话: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方正证券股份有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郭瑞军

59

限公司

电话:0731-85832503 传真:0731-85832214

客服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山西证券股份有

60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66-1618、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华融证券股份有 法定代表人:宋德清 联系人:黄恒

61

限公司 电话:010-58568235 传真:010-58568062

客服电话:010-58568118 网址:www.hrsec.com.cn

注册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 18 号

日信证券有限责 法定代表人:孔佑杰 联系人:陈韦杉

62

任公司 电话:010-66413306 传真:010-66412537

客服电话:010-88086830 网址:www.rxzq.com.cn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江海证券有限公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张宇宏

63

司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客服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

塔 19 楼、20 楼

广州证券有限责

64

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东 联系人:林洁茹

电话:020-88836655 传真:020-88836654

客服电话:020-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6/7

浙商证券股份有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人:毛亚莉

65

限公司 电话:021-64318893 传真:021-64713795

客服电话: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cn

注册地址:西安市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开源证券有限责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王姣

66

任公司 电话:029-68633210 客服电话:400-860-8866

网址:www.kysec.cn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财智

中心 B1 座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汪燕

67

公司

电话:0551-65161675 传真:0551-65161600

客服电话:4008096518 网址:www.huaan.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

B01(b)单元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王逍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

68 电话:021-64339000

公司

客服电话:021-32109999;029-68918888;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

69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贾鹏

公司

电话: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中信期货股份有限 (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70

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洪诚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网址: www.citicsf.com

32

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二号)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申万宏源西部证 法定代表人:李季 联系人:王怀春

71

券有限公司

电话:0991-2307105 传真:0991-2301927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

华西证券股份有 厦

72

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谢国梅

联系电话:010-52723273 传真:028-86150040

客户服务电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注册地址:青海省西宁市中区西大街 11 号工商银行 3 楼

九州证券股份有

73 法定代表人:曲国辉 客服电话:95305

限公司

网址:www.jzsec.com

注册地址:杭州市建国中路 99 号

杭州联合农村商 法定代表:张晨 联系人:仇侃宁

74 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电话:0571-87923225 传真:0571-87923214

客服电话:96592 网址:www.urcb.com

注册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法定代表:李镇西 法定代表:刘芳

包商银行股份有

75 电话:0472-5189051 电话:0472-5189057

限公司

客服电话:96016(北京、内蒙古地区)

网址: www.bsb.com.cn

注册地址:山东寿光市银海路 19 号

山东寿光农村商 法定代表:颜廷军 联系人:周淑贞

76 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电话:0536-5293756 传真:0536-5293756

客服电话:0536-96633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一号丽华大厦 A

晋商银行股份有

77

限公司 法定代表:阎俊生

客服电话:95105588 网址: www.jshbank.com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宁波银行股份有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78

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注册地址:张家港市人民中路 66 号

法定代表:王自忠 联系人:朱芳

张家港农村商业

79 银行股份有限公 电话:0512-96065 客服电话:0512-96065

传真:051256968259

网址:www.zrcbank.com

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 248 号

恒丰银行股份有 法定代表: 蔡国华

80

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13-8888

网址:www.egbank.com

注册地址:广东省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广发银行股份有

81 电话:020-38322888 传真:020-87310955

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30-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兰凤

苏州银行股份有

82 电话:0512-69868365 传真:0512-69868370

限公司

客服电话:0512-96067

网址:www.suzhoubank.com

注册地址: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法定代表:陆向阳 联系人:包静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

83 电话:0519-89995170 传真:0519-89995170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519)96005

网址:www.jnbank.com.cn.

(2)第三方销售机构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 c 栋

诺亚正行(上海)

1 基金销售投资顾问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李娟

有限公司

电话:021-38602377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

厦 903~906 室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

2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薛年

有限公司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蚂蚁(杭州)基金 座 6F

3

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电话:0571-28829790 传真:0571- 26698533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801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4

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

5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联系人:何昳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58787698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焦琳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

6 电话:010-62020088-8288 传真:010-62020088-8802

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 号同花顺大楼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杨翼

7

售公司

电话:0571-88911818-8653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0571-88920897

注册地址:无锡市滨湖区锦溪路 99 号

江苏金百临投资咨 法定代表:费晓燕 联系人:袁丽萍

8

询有限公司 电话:0510-82758877 传真:0510-88555858

客服电话:0510-9688988 网址: www.jsjbl.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

9 法定代表:其实 联系人:朱钰

有限公司

电话:021-54509977 传真:021-6438379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 9 层 04-08

众升财富(北京)

10 法定代表:李招弟 联系人:李艳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客服电话:400-876-9988 网址:www.zscffund.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 法定代表:李兴春 联系人:叶志杰

11

有限公司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客服电话:400-921-7755

36

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二号)

网址:www.leadfund.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1 号院 8 号楼 C 座 1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1 号院 8 号楼 C 座 1701

鼎信汇金(北京) 室

12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齐凌峰 联系人:阮志凌

电话:010-82151989 传真:010-82158830

客服电话:400-158-5050 网址:www.9ifund.com

注册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一楼金观诚财

浙江金观诚财富管 法定代表:徐黎云 联系人:孙成岩

13

理有限公司

电话:0571-88337888 传真:0571-56899710

客服电话: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

法定代表:赵学军 联系人:张倩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

14 电话:021-20289890 客服电话:400-021-8850

公司

传真: 021-20280110、010-85097308

网址:www.harvestw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 法定代表:沈伟桦 联系人:王巨明

15

(北京)有限公司 电话:010-52858244 传真:010-85894285

客服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 层 220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一路财富(北京) 座 2208

16

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徐越

客服电话:400-001-1566 联系电话:010-88312877

网址:www.yilucaifu.com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1号楼12层1208号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公司网站:www.zcvc.com.cn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

18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兰敏

有限公司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16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号1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虹梅路1801号凯科国际大厦7楼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

19 法定代表人:金佶 联系人:陈云卉

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21-3999

手机客户端:天天盈基金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5楼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

20 法定代表人:鲍东华

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站:www.lufunds.com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

21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4396536

(大连)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411999

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北京钱景基金销售

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电话:400-893-6885

网址: www.qianjing.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楼 2 层 222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北路甲 2 号盈科中心 B

座裙楼二层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

23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伟

客户服务电话: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金

融商业楼 341 室

北京微动利投资 法定代表人:梁洪军

24

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6665

网址:www.buyforyou.com.cn

注册地址: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A 座 7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1188

25

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彦 联系人:文雯

电话:010-83363101

网址:8.jrj.com.cn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法定代表:陈继武 联系人: 李晓明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

26 电话:021-63333319 传真:021-63333390

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433-389

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南路高新南七道惠恒

集团二期 418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南路高新南七道惠恒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

27 集团二期 418 室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刘鹏宇 联系人:杨涛

电话:0755-83999907-815 传真:0755-83999926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n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1201-1203 单元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 法定代表:肖雯 联系人:李孟军

电话:18500050725 传真:021-63333390

客服电话:020-89629099

网址:www.yingmi.cn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

扩)N-1、N-2 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

扩)N-1、N-2 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 法定代表:李昭琛 联系人:付文红

电话:010-62676405 传真:010-82607151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座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 法定代表:王廷富 联系人:姜吉灵

30

有限公司 电话:021-51327185 传真:021-50710161

客服电话:400-821-0203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苏宁总部)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 法定代表:钱燕飞 联系人:喻明明

31 2

有限公司 电话:025-66996699-884131 传真:025-66008800-884131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

32 3 法定代表: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有限公司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法定代表:梁蓉 联系人:李婷婷

北京创金启富投资

33 3 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63583991

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262-818

网址:www.5irich.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北京格上富信投资 法定代表:李悦章 联系人:曹庆展

34 3

顾问有限公司 电话:010-68983311 传真:010-65983333

客服电话:400-066-8586

网址:www.igesafe.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

35 3 法定代表:江卉 联系人:赵德赛

资管理有限公司

电话:010-89188343 客服电话:95118

网址:fund.jd.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 SOHO T2 B 座 2507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 法定代表:钟斐斐 联系人:戚晓强

36 3

有限公司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服电话:4000618518

APP 下载网址:danjuanapp.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 19 号 SOHO 嘉盛中心

37 3

销售有限公司 30 层 3001 室

法定代表:周斌 联系人:张鼎

41

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二号)

电话:010-59313555 传真:010-59313586

客服电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16 层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 法定代表:李一梅 联系人:仲秋玥

38 3

管理有限公司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88066552

客服电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799 号陆家嘴世纪金融

广场 3 号楼 9 楼

通华财富(上海)

39 3 法定代表:兰奇 联系人:庄洁茹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电话:021-60818110 客服电话:95156 转 5

网址:www.tonghuafund.com

二、登记机构

传真:021-31081800

客户服务专线:400-888-8688,021-31089000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42

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二号)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联系人:丁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李一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康玮、李一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485 号文核准,自 2012 年 7 月 2 日起向社会公开

募集,于 2012 年 7 月 27 日结束本基金的募集工作。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 2,787,916,281.80 元人民币,其中 A 类净认购金额为

467,626,054.89 元人民币,C 类净认购金额为 2,320,290,226.91 元人民币,认购款项在基

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667,146.02 元人民币,其中 A 类产生的银行利息为

122,610.51 元人民币,C 类产生的银行利息为 544,535.51 元人民币。上述资金已于 2012

年 7 月 31 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国泰信用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专户。

二、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限

1、基金类型: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的存续期间:不定期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 2012 年 7 月 31 日正式生效。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进行。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将由

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予以公告。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收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的方式与时间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

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登记机构及其相关销售机构在 T+7 日(包括

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与通知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含申购费)。各代销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

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申请最低份数为 100.00 份,

若某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在销售网点保有的基金份额不足 100.00 份,则该次赎回时必须

一起赎回。

3、本基金不对投资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4、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其中:

A 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申购费、赎回费,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对持有

期限少于 30 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对于持有期限不少于 30 日的本类别基

金份额的赎回不收取赎回费。

1、申购费用

(1)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2)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申购费

率。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

50 万≤M

200 万≤M

M≥500 万 1000 元/每笔

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为 0。

2、赎回费用

(1)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

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

手续费。

(2)赎回费率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赎回申请份额持有时间(Y) 赎回费率

Y

1 年≤Y

Y≥2 年 0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Y≥30 天 0

(注:赎回申请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在登记机构的注册登记日开始计算。1

年为 365 天,2 年为 730 天,依此类推)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促销计划。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

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时,将按照各自所申购或赎

回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申购份额或赎回金额。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1: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5,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

0.8%,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为 1.128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1+0.8%)=4,960.32 元

申购费用=5,000-4,960.32=39.68 元

申购份数=4,960.32/1.128=4,397.45 份

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5,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

金份额的份额净值为 1.128 元,则可得到 4,397.45 份 A 类基金份额。

例 2:某投资人(养老金客户)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投资 5,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 0.32%,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为 1.128 元,则其

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1+0.32%)=4,984.05 元

申购费用=5,000-4,984.05=15.95 元

申购份数=4,984.05/1.128=4,418.48 份

投资人(养老金客户)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投资 5,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为 1.128 元,则可得到 4,418.48 份 A 类基金份

额。

例 3:某投资人投资 5,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为 0,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为 1.126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1+0%)=5,000.00 元

申购费用=5,000-5,000.00=0.00 元

申购份数=5,000.00/1.126=4,440.50 份

投资人投资 5,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

为 1.126 元,则可得到 4,440.50 份 C 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相应的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 1:某投资人赎回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假设该份额的持有时间为 1 年 5 个月,

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 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1.250=12,500.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05%=6.25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6.25=12,493.75 元

例 2:某投资人赎回 1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假设该份额的持有时间为 1 年 5 个月,

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45 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1.245=12,450.00 元

赎回费用=12,450×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2,450-0.00=12,450.00 元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

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的各类别基金份额

单独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该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

别基金份额总数。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

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

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

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

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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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二号)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基金管理人网

站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力争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

的投资收益,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

支持证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地方政府债、

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等固定

收益品种。本基金可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以及在二级市场上投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证

券。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信用

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 80%;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

金资产的 20%,其中权证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同时本基金还应保留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本基金投资的信用债券指金融债(不含政策性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地方政府债、次级债、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可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资产支

持证券等除国债和央行票据外的非国家信用的债券资产。

三、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根据对宏观经济运行周期和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分析和判断,综合考察货币财政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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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二号)

策、证券市场走势、资金面状况、各类资产流动性等多方面因素,自上而下确定本基金的大

类资产配置比例。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债券投资中将根据对经济周期和市场环境的把握,基于对财政政策、货币政策

的深入分析以及对宏观经济的持续跟踪,灵活运用久期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信用债策略、

可转债策略、回购交易套利策略等多种投资策略,构建债券资产组合,并根据对债券收益率

曲线形态、息差变化的预测,动态的对债券投资组合进行调整。

(1)久期策略

本基金将基于对宏观经济政策的分析,积极的预测未来利率变化趋势,并根据预测确定

相应的久期目标,调整债券组合的久期配置,以达到提高债券组合收益、降低债券组合利率

风险的目的。当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本基金将适当降低组合久期;而预期市场利率

将下降时,则适当提高组合久期。

在确定债券组合久期的过程中,本基金将在判断市场利率波动趋势的基础上,根据债券

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当前形态,通过合理假设下的情景分析和压力测试,最后确定最优的债券

组合久期。

(2)收益率曲线策略

在组合的久期配置确定以后,本基金将通过对收益率曲线的研究,分析和预测收益率曲

线可能发生的形状变化,采用子弹型策略、哑铃型策略或梯形策略,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

券间进行配置,以从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3)信用债策略

信用债策略是本基金债券投资的核心策略。本基金将通过分析宏观经济周期、市场资金

结构和流向、信用利差的历史水平等因素,判断当前信用债市场信用利差的合理性、相对投

资价值和风险以及信用利差曲线的未来走势,确定信用债券的配置。具体的投资策略包括:

1)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的分析相结合的策略。自上而下即从宏观经济、债券市场、机

构行为等角度分析,制定久期、类属配置策略,选择投资时点;自下而上即寻找相对有优势

和评级上调概率较大的公司,制定个券选择策略;

2)相对投资价值判断策略:根据对同类债券的相对价值判断,选择合适的交易时机,

增持相对低估、价格将上升的债券,减持相对高估、价格将下降的债券。由于利差水平受流

动性和信用水平的影响,因此该策略也可扩展到新老券置换、流动性和信用的置换,即在相

同收益率下买入近期发行的债券或是流动性更好的债券,或在相同外部信用级别和收益率

下,买入内部信用评级更高的债券;

3)信用风险评估:信用债收益率是在基准收益率基础上加上反映信用风险收益的信用

利差。基准收益率主要受宏观经济政策环境的影响,而信用利差收益率主要受该信用债对应

信用水平的市场信用利差曲线以及该信用债本身的信用变化的影响。债券发行人自身素质的

变化,包括公司产权状况、法人治理结构、管理水平、经营状况、财务质量、抗风险能力等

的变化将对信用级别产生影响。

本基金管理人将利用内部评级系统来对信用债的相对信用水平、违约风险及理论信用利

差进行全面的分析。该系统包含定性评级、定量打分以及条款分析等多个不同层面。定性评

级主要关注股权结构、股东实力、行业风险、历史违约及或有负债等;定量打分系统主要考

察发债主体的财务实力。目前基金管理人共制定了包括煤炭、钢铁、电力、化工等 24 个行

业定量财务打分方法,对不同发债主体的财务质量进行量化的分析评估;条款分析系统主要

针对有担保的长期债券,通过分析担保条款、担保主体的长期信用水平,并结合担保的情况

下对债项做出综合分析。

(4)可转换债券策略

可转换公司债券兼具股票与债券的特性。本基金也将充分利用可转债具有安全边际和进

攻性的双重特征,在对可转换公司债券条款和发行债券公司基本面进行深入分析研究的基础

上,配置溢价率低、具有一定安全边际的可转债进行投资。

(5)回购套利策略

回购套利策略也是本基金重要的投资策略之一,把信用债投资和回购交易结合起来,在

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或者通过回购融资来博取超额收益,或者通过回购的

不断滚动来套取信用债收益率和资金成本的利差。

3、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包括新股申购、增发等一级市场投资以及二级市场的股票投资。

(1)一级市场申购策略

在参与股票一级市场投资的过程中,本基金管理人将全面深入地把握上市公司基本面,

运用基金管理人的研究平台和股票估值体系,深入发掘新股内在价值,结合市场估值水平和

股市投资环境,充分考虑中签率、锁定期等因素,有效识别并防范风险,以获取较好收益。

(2)二级市场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适当投资于股票二级市场,以强化组合获利能力,提高预期收益水平。本基金股

票投资以价值选股、组合投资为原则,通过选择高流动性股票,保证组合的高流动性;通过

选择具有高安全边际的股票,保证组合的收益性;通过分散投资、组合投资,降低个股风险

与集中性风险。

本基金采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选取主业清晰,具有持续的核心竞争力,

管理透明度较高,流动性好且估值具有高安全边际的个股构建股票组合。

4、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其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本基金在权证投资

方面将以价值分析为基础,在采用数量化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基础上,立足于无风险套利,

尽力减少组合净值波动率,力求稳健的超额收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

于信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 80%;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

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15)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

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

理人应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

各种风险;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

规定的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企业债指数收益率×60%+中证国债指数收益率×30%+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10%

中证企业债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编制的,反映我国企业债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

的指数,样本券包括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流通的剩余期限

在 1 年以上的企业债。

中证国债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编制的,反映我国国债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的指

数,样本券包括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流通的剩余期限在 1

年以上的国债。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反映 A 股市场整体走势的指数。其样本覆

盖了沪深市场 60%左右的市值。

上述指数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能够分别反映我国国债、企业债以及沪深股票市场的

总体走势,适合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该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

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

于本基金业绩基准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从基金资产整体运作来看,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低风险品种,

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八、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7 年 7 月 14 日复核

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 2017 年 6 月 30 日,本报告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一)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792,950.87 6.15

其中:股票 792,950.87 6.15

2 固定收益投资 10,781,704.70 83.59

其中:债券 10,781,704.70 8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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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二号)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 -

售金融资产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145,978.38 8.89

7 其他各项资产 177,157.67 1.37

8 合计 12,897,791.62 100.00

(二)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值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 -

B 采矿业

C 制造业 754,155.87 5.94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26,475.00 0.21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2,320.00 0.10

S 综合 - -

合计 792,950.87 6.24

(三)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1 600110 诺德股份 13,375 188,453.75 1.48

2 002475 立讯精密 3,644 106,550.56 0.84

3 002572 索菲亚 2,436 99,876.00 0.79

4 300145 中金环境 5,168 87,442.56 0.69

5 600703 三安光电 3,200 63,040.00 0.50

6 000049 德赛电池 1,000 51,810.00 0.41

7 300568 星源材质 1,000 42,450.00 0.33

8 002456 欧菲光 1,500 27,255.00 0.21

9 600406 国电南瑞 1,500 26,475.00 0.21

10 300296 利亚德 1,400 26,320.00 0.21

(四)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699,230.00 5.51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5,817,947.00 45.82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3,199,200.00 25.20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1,065,327.70 8.39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0,781,704.70 84.91

(五)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净值比例

(%)

1 041773001 17 中信重工 12,000 1,200,600.00 9.46

CP001

2 136057 15 华发 01 12,000 1,195,080.00 9.41

3 136148 16 宏桥 01 12,500 1,190,375.00 9.37

4 122969 09 豫投债 10,000 1,029,600.00 8.11

5 124007 12 西电梯 10,000 1,003,000.00 7.90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八)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九)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股指期货。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

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有选择地投资于股指期货。套期保值将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

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将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并结合

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

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

选择,谨慎进行投资,以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法律法规对于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策略另有规定的,本基金将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

行。

(十)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根据本基金合同,本基金不能投资于国债期货。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

制日前一年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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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二号)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7,457.44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58,670.23

5 应收申购款 1,030.00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77,157.67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1 127003 海印转债 202,283.50 1.59

2 128013 洪涛转债 178,288.00 1.40

3 132002 15 天集 EB 65,740.50 0.52

4 110031 航信转债 9,309.60 0.07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流通受限部分的 占基金资产净 流通受限情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况说明

1 300145 中金环境 87,442.56 0.69 重大事项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17 年 6 月 30 日,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守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国泰信用债 A 类:

净值增 净值增长率 业绩比较基 业绩比较基准收

阶段 ①-③ ②-④

长率① 标准差② 准收益率③ 益率标准差④

2012 年 7 月 31 日至

1.70% 0.05% 1.05% 0.14% 0.65% -0.09%

2012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度 0.79% 0.18% -0.54% 0.17% 1.33% 0.01%

2014 年度 11.22% 0.23% 14.22% 0.15% -3.00% 0.08%

2015 年度 5.79% 0.16% 9.58% 0.25% -3.79% -0.09%

2016 年度 -1.66% 0.13% 1.50% 0.16% -3.16% -0.03%

2017 年上半年 1.85% 0.14% 1.02% 0.09% 0.83% 0.05%

2012 年 7 月 31 日至

20.80% 0.17% 28.99% 0.18% -8.19% -0.01%

2017 年 6 月 30 日

二、国泰信用债 C 类:

1.60% 0.05% 1.05% 0.14% 0.55% -0.09%

2012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度 0.30% 0.19% -0.54% 0.17% 0.84% 0.02%

2014 年度 10.79% 0.23% 14.22% 0.15% -3.43% 0.08%

2015 年度 5.14% 0.16% 9.58% 0.25% -4.44% -0.09%

2016 年度 -1.94% 0.13% 1.50% 0.16% -3.44% -0.03%

2017 年上半年 0.77% 0.12% 1.02% 0.09% -0.25% 0.03%

2012 年 7 月 31 日至

17.30% 0.17% 28.99% 0.18% -11.69% -0.01%

2017 年 6 月 30 日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发售在外的

该类别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1.000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

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

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

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

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责任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

有关费用,列入基金费用项目。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

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

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

益,决定延迟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

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

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

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次每

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收益分配基准日每单位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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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二号)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本基金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7%÷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4%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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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二号)

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经基金管理人代付给各个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

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费用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

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

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人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

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

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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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二号)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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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二号)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

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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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二号)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

的影响而变化,导致收益水平存在的不确定性。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

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

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

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

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信用风险。主要是指债务人的违约风险,若债务人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债权人可

能会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6、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

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7、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

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8、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

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

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之前较少的收

益率。

9、波动性风险。波动性风险主要存在于可转债的投资中,具体表现为可转债的价格受

到其相对应股票价格波动的影响,同时可转债还有信用风险与转股风险。转股风险指相对应

股票价格跌破转股价,不能获得转股收益,从而无法弥补当初付出的转股期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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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二号)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判断等主观因素会影响其对相关

信息和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基金的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基金管理人建仓时或为实现收益而进行组合

调整时,可能由于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而无法按预期的价格将股票或债券买进或卖出;二是

为应付投资人的赎回,基金管理人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被迫在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股票

或债券。两者均可能使基金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四、本基金特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信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 80%。因此本基金相对于普通的

债券型基金而言面临着相对更高的信用风险。如本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出现违约、无法

支付到期本息的情形,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

损失。

五、其他风险

除以上主要风险以外,基金还可能遇到以下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基金在交易时所采用的电脑系统可能因突发性事件或

不可抗原因出现故障,由此给基金投资带来风险;

2、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基金经理违反职业操守的道德风险,以及因内幕交易、

欺诈等行为产生的违规风险;

3、人才流失风险,公司主要业务人员的离职如基金经理的离职等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

影响工作的连续性,并可能对基金运作产生影响;

4、因为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其他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如战争、自然灾害等会导致基金资产

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

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90 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4、《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9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3000 万元;

5、《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90 个工作日基金前 10 大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总数超

过基金总份额 90%;

6、《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7、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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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二号)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

费率、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和赎回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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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二号)

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

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4、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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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二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5、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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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二号)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6、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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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根据法律法规的

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2)《基金合同》生效后,出现以下情况的,《基金合同》终止,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90 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2)《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9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3000 万元;

3)《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90 个工作日基金前 10 大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总数超

过基金总份额 90%。

(3)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以及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调整各

类别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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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二号)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

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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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

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在表决截至日以

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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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

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

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

议并表决。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

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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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

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

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

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

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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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

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

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90 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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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9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3000 万元;

(5)《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90 个工作日基金前 10 大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总数

超过基金总份额 90%;

(6)《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7)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3、清算费用

4、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91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

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5 号

注册资本:壹亿壹仟万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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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洪渊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

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

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

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

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

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

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

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

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

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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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

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的

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a、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b、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c、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遵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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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二号)

d、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e、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f、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g、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h、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i、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j、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经基金管理

人和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

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

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正式向基

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5)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

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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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二号)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

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

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加

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

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

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

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

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

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控制

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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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二号)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

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向基金托

管人提出书面申请,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

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

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及时

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交

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

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

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

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

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心

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监督流程,

则对于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名单,并及时更新调整。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

供的名单,审核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

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

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

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

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

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

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核心存款银行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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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二号)

并及时更新调整。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核心存款银行是否

在名单内列明。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

知》、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

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

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

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

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

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

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

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

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

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流

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

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

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

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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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二号)

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

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

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

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

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

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书面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人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

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

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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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二号)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故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

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

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

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

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基金管理人进行追偿,但对此

不承担责任。

2、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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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二号)

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

管理。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时,募集的

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

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

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事宜。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

款。该资产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

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的其他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

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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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

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主

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

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券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

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

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

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

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

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指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

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

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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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

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

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

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

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

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

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

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

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

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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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二号)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

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

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

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客户服务专线

1、理财咨询:人工理财咨询、账户查询、投资人个人资料完善等。

2、全天候的 7×24 小时电话自助查询(基金净值、账户信息、公司介绍、产品介绍、

交易费率等)。

3、7×24 小时留言信箱。若不在人工服务时间或座席繁忙,可留言,基金管理人会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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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在 2 个工作日内回电。

二、客户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电话信函、电邮、传真等方式提出咨询、建议、投诉等需求,基金管理

人将尽快给予回复,并在处理进程中随时给予跟踪反馈。

三、 短信提示发送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网站申请订制(退订)免费的手机短信

资讯。基金管理人定期或不定期向投资人发送短信资讯。

四、电子邮件电子刊物发送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网站申请订制(退订)免费的电子邮件

资讯。基金管理人定期或不定期向投资人发送电子资讯。

五、联系基金管理人

1、网址:www.gtfund.com

2、电子邮箱:service@gtfund.com

-888-8688(全国免长途话费),021-31089000

4、客户服务传真:021-31081700

5、基金管理人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号楼嘉昱大厦 16 层-19 层

邮编:200082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管

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告名称 报社 日期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任职公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2017/2/9

告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通旗下部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2017/2/17

分开放式基金在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时报》

105

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二号)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并同时调整定投金额

下限的公告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加交通银行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 2017/2/23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惠活动的公告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交通银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2017/3/3

行股份有限公司直销账户的公告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2017/3/8

变更公告 《证券时报》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北京肯

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销售旗下部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2017/3/14

分基金、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计划、转换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业务并开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

金参加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2017/3/17

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动的公告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方正证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券股份有限公司销售旗下部分基金的公 2017/3/24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分公司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2017/3/25

迁址的公告 《证券时报》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2017/3/25

员变更的公告 《证券时报》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开放式

基金参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2017/3/29

人电子银行渠道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的公告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

金参加张家港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申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2017/3/31

购(含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北京蛋

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销售旗下部分基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2017/3/31

金、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计划、转换业务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并开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金参加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费率 2017/4/7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优惠活动的公告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北京恒

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销售旗下部分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2017/4/7

基金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计划、转换业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务的公告

106

金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及定 2017/4/22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上海华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销售旗下部分 2017/5/10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基金的公告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上海通

华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销售旗下部分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2017/5/12

金参加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含 2017/7/12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调整长期停牌股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2017/7/19

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金参加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含 2017/7/20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招

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

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107

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二号)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九月十三日

108

金鼎价值基金净值怎么算(金鼎价值基金净值怎么看)(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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