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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安发伦理惨剧【构成故意杀人罪】

财都网2023-01-08 13:23:18财都网

冯刚犯故意杀人罪一案

(一审刑事判决摘要)

被告人冯刚,男,1978年生于黑龙江省庆安县,小学文化,住山东省武城县。2014年10月8日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26日被提起公诉。

根据检察院的指控,2014年9月,被害人刘爱美(1934年12月24日出生)不慎摔伤,导致右侧股骨颈骨折,瘫痪在床且非常疼痛,遂产生轻生念头,多次向照料其的孙女纪红娥、孙女女婿冯刚夫妇索要安眠药欲自杀。2014年10月3日,刘爱美又向冯刚夫妇索要安眠药,冯刚在明知刘爱美欲自杀且过量安眠药物会导致死亡的情况下,将一瓶阿普唑仑安眠药交给刘爱美服用,直至2014年10月7日冯刚迫于其他亲属的压力对刘爱美进行救治,次日刘爱美因救治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爱美系阿普唑仑中毒合并肺部感染死亡。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证据并进行了质证,法院对以上案件事实经审理后查明确认。法院另查明,被害人刘爱美的亲属对被告人冯刚表示谅解,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冯刚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要求对冯刚依法判处。冯刚没有提出辩护理由,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后悔。

庆安发伦理惨剧【构成故意杀人罪】(图1)

法院认为,被告人冯刚对于他人要求自杀的行为提供帮助,且在自杀行为施行后未履行抢救义务,其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武城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同时,被告人冯刚的行为基于其家庭生活特别困难、被害人非常痛苦且无有效治疗手段等前提下,其主要目的是帮助被害人完成解脱痛苦,其主观恶性与客观危害都较他种杀人行为明显为轻。根据刑法理论,被害人的同意是阻却或减少可归责性的重要事由。但我国普遍伦理、社会舆论与立法实践,尚不认可安乐死行为的合法性。故被告人行为仍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责任。被告人冯刚对被害人的死亡持放任态度,是间接故意杀人,属于故意杀人中情节较轻的情况。被告人与被害人系祖孙关系,其故意杀人的行为系应被害人的主动要求,社会危害性较小,被害人其他家属对被告人冯刚表示谅解,并请求法院对冯刚从轻处罚,被告人冯刚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处其缓刑不会对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适用缓刑。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益不受侵犯,对被告人冯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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