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堤国际命案【21岁青年被控强奸杀人,判死缓申诉17年】
当地警方随即立案侦查,并按照买笔路线排查可疑人员。次日,专业人员带着警犬在赵庄村21岁青年李英伦居住的老院内,搜出大量的女性用品以及一张“散发出腐臭味”的毛毯。
经审讯,李英伦交代了自己强奸并杀害小玉的事实。2004年11月18日,衡水中院作出一审判决,李英伦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决定执行死刑。
↑如今的赵庄村
该案一审开庭审理时,李英伦当庭翻供,否认强奸杀人,辩称所作有罪供述系公安机关刑讯逼供、诱供形成。提出上诉后,河北高院以“原判认定事实有的尚不清楚”发回重审。
2005年7月4日,衡水中院重审宣判,李英伦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缓。此后又被河北高院以原审审理时“有违反诉讼程序情形”,再度发回重审。
2006年11月23日,衡水中院重审宣判,仍以李英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缓。2007年10月18日,河北高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考虑到本案具体情况,可不立即执行。”
数年来,李英伦的家人一直为其奔走申诉,坚称李英伦没有杀人。而小玉父母选择搬离村庄,再也不愿回忆这痛苦的经历。对于李英伦的作案细节,他们并不知悉,只知警察带走了李英伦,便认定这个“杀女凶手”。
得知李英伦多年来拒绝认罪并申诉的情况后,小玉家人提出疑问,“如果真凶不是他,又会是谁呢?”
8岁女童买笔途中失踪
10日后遗体在村北被发现
关于女儿失踪遇害的细节,现年48岁的李红军有些记不太清了。十七年来,他选择性遗忘这段经历,偶尔在夜深人静时,回想起长着圆圆的脸、身着红色旗袍的可爱女儿,这会让他痛苦地难以入眠。
小玉失踪是在2004年6月8日傍晚。彼时正值麦收季节,男人们都在地里干活。晚8点20分左右,李红军和父亲回家准备吃饭,妻子突然问,“小玉呢,怎么还没回来?”
原来,当晚7点半左右,小玉在写作业时向母亲要了1元钱,去村东肃清公路路西侧李洪亮家的小卖部去买笔,出门时还骑着一辆蓝色追风鸟牌儿童自行车。李红军的父亲先是在胡同里喊了几声孙女,见没有动静,就去了小卖部询问。
↑法院认定,小玉在此胡同玩耍时被李英伦掳走
红星新闻记者实地探访发现,李红军家距李洪亮家小卖部直线距离不过百米,有两条道可走。一是从胡同出来,沿村东肃清公路前行约五六十米;另外还可以从胡同出来右拐,往北进平安胡同,过两户人家沿屋后小路即达小卖部背侧,路程也不过200米。
李红军父亲从李洪亮妻子处得知,其孙女于晚7点40分时买完笔就离开了,他赶紧回家发动亲属们找小玉。因为小玉近视戴着眼镜,李红军担心女儿迷路,还骑着摩托车去附近村庄寻人。
寻找近一小时无果后,李红军向警方报案,警方对家属及李洪亮等人作了询问笔录。“警察出了个主意,说赵庄村村范围不大,如果人还在村里,把村子出入口守住即可。”李红军回忆道。
按照此方法,李红军组织村民们看守着村口。李洪亮当晚也参与了布控。据悉,彼时赵家村有约三百来口人,主要为李、赵两大姓,李洪亮与李红军家虽无亲戚关系,但都为李姓,平时关系也都不错。
此后几天,通过入户搜查、四处贴寻人启事、上电视台广播等方式,小玉的踪迹仍未找到。直到6月18日上午,李红军姐夫崔世峰沿着肃清公路搜寻时,发现公路东侧下方的排水管道被一团塑料堵住。
↑崔世峰在此处排水管口发现小玉遗体
把塑料布拽开,里面有一个扎着口的编织袋,散发着恶臭气味,上面还有蝇蛆在爬,“感觉是(小玉)了。”崔世峰急忙通知警方,经家属辨认,编织袋内确为小玉尸体,已高度腐败,“身上穿着是那身齐膝红色旗袍。”
经警方现场勘验,还提取了包裹尸体的塑料布一块,纤维袋三条、地膜一块、掉漆包装袋一个,红色旗袍、黄色短裤、三角内裤各一件,系死结的纤维绳套一个,五角硬币一枚。
警犬从家中搜出“腐臭味”毛毯
21岁青年被列为头号嫌疑人
确认小玉遇害后,当地警方随即立案侦查。根据尸检情况初步分析这是一起强奸杀人案,且尸体已在某处藏匿较长时间后移尸于此。
据悉,在小玉失踪后,当地警方调查分析,外地人流窜作案的可能性极小。理由是小玉失踪时天还未黑,且当时正值麦收后期晒麦粒群众较多,且没有发现异常情况,所以将小玉当日外走路线及失踪前接触人员作为调查重点。
经进一步调查核实,小玉当天买笔是绕到左边的胡同,回家时没人看见。围绕小玉死亡情况,警方筛选出符合情况的5名嫌疑人。李洪亮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包括自己儿子李英伦在内的5名嫌疑人,都居住在小玉买笔的路线上。
2004年6月18日晚,警方将5人带到酒店进行心理测试,对李英伦测试后发现有异常,但由于其身体原因不能确定。19日,衡水市公安局聘请德州、泊头、永年三地专业人员带警犬协助破案,对路线两侧房屋进行搜寻。
在搜查李英伦居住的老院时,发现其卧室内有大量女性用品,包括乳罩、长筒袜、裤衩,且柜子上有一个放毛毯的盒子,散发出“阵阵尸臭”。当日下午1时许,李英伦连同前述物品被警方扣押带走。
↑李英伦当年独居的老院。
李洪亮夫妇眼见儿子被带走,心情十分忐忑,又安慰他只是被带去协助调查,几天后就放回来了。在他们眼中,儿子憨厚、老实、孝顺,连只鸡都不敢杀,又怎么会做出杀人的事来。
李英伦出生于1983年,时年21岁。2000年他初中毕业,之后在附近大营镇工厂打工,农忙之外,还会帮父母照看小卖部。
不过,李英伦这一去,再也没能回家。2004年6月20日下午,他向公安机关交代了杀害了小玉的经过,且用毛毯盖过尸体,但对于具体细节拒不供认。6月21日被刑拘后,他又交代了部分作案细节,但对于小玉的随身物品遮遮掩掩,包括小玉出门骑的自行车,以及头上的发卡和眼镜。
“人抓了好几天没下文,说是随身物品没找到,定不了罪。”李红军、崔世峰于是发动自家亲戚们上李洪亮家田地里找物证,终于在6月25日上午,在肃清公路东侧的河坝上,找到了被埋进坑洞的自行车。此处距离李洪亮家小卖部约100米。
警方再次提审李英伦,其交代了拆卸并藏匿自行车的全过程。根据供述,警方又从小卖部及其家里提取了作案使用的工具物品。至此,小玉被害案告破。
“畏罪怕死”当庭翻供
一审认定强奸杀人判处死刑
2004年9月15日,衡水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李英伦犯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同年11月18日,衡水中院对该案一审宣判。
一审判决书显示,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英伦于2004年6月8日晚约7时40分,从自家小卖部去库房途中,见本村女孩小玉从小卖部买笔回家,遂生邪念,哄骗小玉至其库房,对小玉实施猥亵遭反抗,李用胶带缠住小玉的嘴,并用塑料绳捆住手脚藏在小卖部库房内。
当晚22时许,李将小玉抱至其独自居住的老院屋内强奸后,在解开小玉嘴上胶带时小玉哭喊,李便用手捂其口鼻、并用塑料绳勒系在小玉颈部,致其死亡,将尸体装入塑料编织袋藏匿于自家东耳屋水泥缸内。
6月10日晚,被告人李英伦将尸体取出重新包裹后放入缸内,恐腐尸味窜出又用一新毛毯覆盖,并于当晚将小玉所骑自行车拆解、掩埋于赵庄村东卫干渠西堤上。数日后的一天夜里,李英伦又将尸体运出藏匿于肃清公路赵庄村北一过水管道内。
↑李洪亮指着的便是被指藏尸的水泥缸。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该案一审庭审时李英伦当庭否认自己强奸杀人,辩称其在公安机关所作有罪供述是公安人员刑讯逼供、诱供形成。其辩护人亦提出,指控李英伦犯强奸罪只有口供且已推翻,无其它证据,不能定罪;指控其犯故意杀人罪证据不足,应依法宣告其无罪。
衡水中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经查参与该案的侦查人员的证言证明,公安人员未对李英伦刑讯逼供、诱供,审讯录像亦表明讯问系依法进行。李在公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与其辩护人会见时,均做有罪供述,供述情节一致。辩护人会见笔录载明,李英伦翻供理由系畏罪怕死。
对于辩护人提出李英伦犯强奸罪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经查,李多次供述对小玉实施了强奸,且其供述被害人所着内衣及将内衣裹在外罩内等情节,与现场勘查和尸体检验报告被害人大小裤衩均在尸体包裹内,未着身上的情节相吻合,足以证实其强奸犯罪。
关于辩护人提出李英伦犯故意杀人罪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经查,李英伦父母证实其有作案时间,现场勘查笔录、尸检报告、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结论等均与原供述及相关证人证言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该案第一次一审中,衡水中院认定的部分证据。
衡水中院认为,被告人李英伦犯罪情节、后果均特别严重,对其应予严惩。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判决李英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红军经济损失1200元。
河北高院两度发回重审
未认定强奸,以故意杀人罪判其死缓
李英伦上诉后,2005年4月11日,河北高院以“原判决认定上诉人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的事实有的尚不清楚”撤销原判,发回衡水中院重审。
2005年7月4日,衡水中院重审宣判。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英伦故意杀人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但指控其犯强奸罪的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判决李英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李英伦母亲参与了重审开庭。她向红星新闻记者回忆,儿子一见着她就抱着她大哭,“妈,我是冤的。”自此,家人更坚定了李英伦是“含冤入狱”,并为此奔走申诉数年。
2006年8月11日,河北高院以原审审理此案“有违反诉讼程序情形”,再度发回重审。同年11月23日,衡水中院重审宣判,判决李英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缓。
红星新闻记者了解到,在此次重审开庭前,李英伦的辩护人向法院提交了一份证言。与李英伦同号关押的犯人刘某证明,其是在被抓捕的七八天后才被关进看守所。而案件材料显示警方是在2004年6月21日对李宣布拘留并送看守所关押的。
衡水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英伦称遭公安人员刑讯逼供、诱供,但不能提供相关证据,其辩护人虽提供一份证人证言,但无其他证据佐证,相关办案人员亦出庭证实依法办案,无刑讯逼供、诱供行为,故被告人的辩解不成立。
↑衡水中院第三次判决书
衡水中院还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强奸罪的事实,因只有被告人李英伦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的供述,无其它证据佐证,故该项指控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衡水中院认为,被告人李英伦故意杀人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应予严惩,考虑到本案的具体情况,可判处死刑不予立即执行。
↑河北高院刑事裁定书
李英伦再度上诉后,2007年10月18日,河北高院作出终审裁定,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英伦死缓。
申诉十七年坚称没杀人
狱中表现良好获减刑
2021年12月18日,是李英伦38岁生日,也是他失去人身自由的第17个年头。李洪亮夫妇告诉红星新闻记者,由于儿子在狱中表现良好,先后获得四次减刑,至2028年6月23日即可刑满释放,“但他始终没有忘记申诉。”
衡水中院(2017)冀11刑更570号刑事裁定书显示,李英伦在狱期间日常表现考核获2014年、2015年度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记功二次,表扬四次。无违法违纪情况。
↑李英伦的减刑裁定
在狱中,李英伦手写了一份长达11页的申诉状,其中7页是控诉办案人员对其刑讯逼供、诱供的过程。同时,辩解自己没有杀人,并对法院认定事实提出了质疑。
李英伦称,小玉到小卖部买笔的时间是当日晚7时30分-35分,因正值麦收时间,所以特别关注天气,小玉离开时正播出中央台的天气预报。李母亦证实此点,称是自己卖给小玉笔的,儿子和丈夫都在里屋看天气预报。
“我从小卖部去库房的时间是(当晚)8点左右,并非法院认定的7时40分。”李英伦在申诉书中写道,当时的情况是,父亲李洪亮去库房放小推车,至库房门口发现没带钥匙。返回小卖部后,自己才带着钥匙去库房放小推车。
李英伦称,在小玉失踪后的第二三天,警方曾按照路线逐户排查,“连放有小麦的水泥钢都用木棍插了一边,为何没有在水泥缸中发现尸体?”不过,李红军等人对红星新闻记者表示,当时入户排查只是做做样子,“没有怀疑到他,也都没有认真检查。”
↑李洪亮家小卖部的库房
李英伦在申诉书中写道,按照自己之前在侦查阶段所作有罪供述,“曾多次把被害人尸体从水泥缸中拖出放入”,那么编织袋与缸口发生摩擦必定会有磨损痕迹,缸口也会沾有碎末,“但侦查人员对此没有提及。”
此外,水泥缸作为存放尸体的第一场所,应是第一个被警犬锁定对象,但当天警犬对此没有反应。且如果被害人尸体在缸中存放六七天之久,在夏天30多度的高温下腐烂,散发出的强烈臭味必定招致大量苍蝇在尸体上产卵繁殖,产生大量蛆虫,而侦查人员亦未提及此情况。
李英伦称,作为定罪关键证据的毛毯,应依法予以排除。他称,在被抓当日自己抱着毛毯,毛毯没有任何气味。而在该案第一次开庭时,公诉机关将毛毯作为证据当庭展示,“散发着强烈腐臭味”。
“毛毯是和侦查机关提取的被害人尸体包裹物混放在一起的,气味来源存疑。”李英伦称,再者事发后4个月毛毯仍有浓烈气味的话,“那之前侦查人员入户搜查时为何没有发现?”
李英伦还称,自2004年6月19日下午5点左右一直到28日上午11点,自己一直被非法关押在枣强县公安局,9天中遭到了刑讯逼供,并在办案人员的逼迫、诱导提示下,“交代”了杀人的基本过程,作出与侦查机关现场勘验相吻合的“口供”。
律师介入后嫌疑人翻供
被害人家属:不是他,是谁?
北京明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少华曾受托担任李英伦的辩护律师。他向红星新闻记者回忆,最初家属找上门时,自己并不认为该案有什么问题,还劝家属不要花高价从北京找律师,在家属再三坚持下,自己才接受委托会见了李英伦。
“他说事情是他做的,但是他讲的时候给我的感觉像讲故事一样。”王少华回忆,这让自己感觉不可思议,而在之后询问中逐渐发现一个清晰的问题,“凡是公安没有找到的关于小玉的随身物品,比如发卡、眼镜、鞋子等,他就说不清去向。只有找到的东西才能说清。”
“我让他实事求是说,没想到他就翻供了。”王少华听后“吓了一跳”,“翻供对律师来说也是很危险的事情”,便提醒李英伦慎重考虑,“他又说自己不翻了。”会见结束后,王少华将此情况汇报给了检察院。
据衡水市检察院在第一次庭审提交的公诉意见书记载,2004年8月6日,辩护人与被告人会见时,最初供述了自己强奸、杀害小玉过程后,翻供后说不是他干的,“当问他因何翻供时,答说自己才22岁”。在辩护人最后让其本人看笔录签字时,被告人说这事是他干的,刚才说谎了,“在问他为何说谎时,回答是怕死了,太对不起父母。”
王少华深入调查后,认为此案存在诸多疑点。包括对于检方指控的强奸事实,“只有李英伦的供述,没有任何物理证据,被害人尸体高度腐烂不能提取精液,也没有任何证人。所以重审时法院没有认可。”
在李红军等人眼中,之所以李英伦重审能改判死缓,是其家人“找了关系”,“我们上诉也没用。”对于李英伦的作案细节,他们知之甚少,只知警犬在其家中搜到了大量女性内衣,就认定了这个“杀女凶手”,“心理变态,且独居符合作案条件。”
对于此细节,李英伦家人的解释是“儿子的工友弄的,他好奇带回了家”。王少华则认为,“这也不能证明就是他作案。”
李英伦家人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事发当年,家里已修好了新房,但还没有装修,所以一直居住在老院内。据悉,2003年李英伦就已订婚,在其入狱后对方退婚,原本用作婚房的新房再没有机会入住。
自李英伦入狱后,李洪亮夫妇经常往来于枣强-衡水-石家庄-北京之间,向有关部门递交申诉状,车票、快递单积了厚厚一摞。2010年9月8日,河北高院向其传达驳回申诉通知书,认为其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再审条件,原判决应予维持。
↑河北省检察院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
2015年12月21日,河北省检察院作出刑事申诉审查结果,称经审查相关材料,仅凭现有证据不能认定侦查机关有逼供诱供行为,故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立案条件。
李英伦家人告诉红星新闻记者,2021年10月,河北高院曾派人到衡水调查此案。李英伦的申诉律师赵琮、胡楠亦向红星新闻记者证实此事。
11月30日,衡水市枣强县赵庄村,在记者提出见面采访后,李红军并没有将此事告知妻子,也提醒记者不要打扰父亲,怕他们再受刺激。十七年来,李红军选择遗忘这段痛苦经历,“一想起就心痛。”
时至今日,河北高院裁定判赔的1200元经济损失,他尚未收到,李英伦未能被执行死刑也让家人感到沮丧。
在得知李英伦拒不认罪且申诉多年的情况后,李红军望着记者,眼里充满了疑惑,“如果真凶不是他,又会是谁呢?”
红星新闻记者 李文滔 发自河北衡水
编辑 张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