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家乐福被罚【被罚9.5万元】
附: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节选)
当事人名称:上海联家超市有限公司虹口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10000568083099B
营业场所:上海市虹口区西江湾路 388 号地下一、二、三层
经营范围:从事食品销售、日用百货、预包装食品、农副产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针纺织品、家用电器、金银制品、珠宝首饰、自行车和摩托车及相关零配件、 一类医疗器械及部分二类医疗器械(仅限于不需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的批发、零售及相关配套服务,包括代销和寄售;图书、报纸、期刊、电子出版物的零售;直接入口食品现场制售、非直接入口食品现场制售,生猪产品、牛羊肉品的零售;从事眼镜(隐形眼镜除外)、镜片、镜架、眼镜配件和其他相关光学产品的零售及验光配镜服务;自营商品的加工、分级包装;餐饮服务及相关服务设施的经营;(以上经营范围限分支机构经营)公司自营商品的进出口,组织国内产品出口;停车场经营管理;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外各类广告业务;针对国内商户的店铺出租、转租;提供与经营相关业务相关配套服务和相关业务咨询服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9年4月28日我局对当事人的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经营的黑芝麻酥饼生产日期为 2019年1月13日,保质期90天,均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经营的大桃酥生产日期为 2019年3月17日,保质期30天,均已超过保质期。
经调查,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黑芝麻酥饼和大桃酥货值金额合计为1263.13元,违法所得合计为41.92元。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和受委托人的身 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现场检查笔录、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当事人出具的整改报告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我局于2019年5月17日向当事人发出了沪市监虹听告字(2019)092019000950 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逾期既未提出听证要求,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视为当事人放弃听证以及陈述、申辩权利。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 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涉案单位为大型食品流通企业风险性较大以及相应的违法行为性质较为严重,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拾壹元玖角贰分;
二、罚款人民币玖万伍千元整。
现要求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没款人民币玖万伍千零肆拾壹元玖角贰分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
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或者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该处罚决定将在本市食品监督管理部门门户网站公示,同时向信用中国网、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送。
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